黄埔气体公司 在中国,所有气瓶都有最长使用限制,到期后,无论是否使用或者气瓶处于良好状态下,都必须予以强制性报废。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,具体分类如下:
(1)按照GB5842-1996《液化石油气钢瓶》规定制造的钢瓶,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,15年后予以强制报废。
(2)按照国家标准GB5842-2006《液化石油气钢瓶》规定制造的钢瓶,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,8年后予以强制报废。
所有气瓶出厂后,都需要进行周期性检验,不同的气瓶有着不同的定期检验周期,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,具体分类如下:
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
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。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;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。对焊接绝热气瓶(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),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。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,应当将上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。
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,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,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,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。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,使用年限达到1 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。
提前检验
使用过程中,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:
(1)有严重腐蚀、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;
(2)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;
(3)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;
(4)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;
(5)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(或者充装人员)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。